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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科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中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闫大鹏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总工程师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章程》及《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闫大鹏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的决定。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李成先生、卢昆忠先生、汪伟先生、李杰先生、曹磊女士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章程》及《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李成先生、卢昆忠先生、汪伟先生、李杰先生、曹

磊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决定。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经审阅黄璜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章程》及《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黄璜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决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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