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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科激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9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锐科激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锐科激光拟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地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783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0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19,52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00,365,700.0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19,154,299.95(不含税)。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已于2018年6月20日出具“瑞华验字(2018)第01540004号”《验资报告》(以下简称“《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根据《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金额:万元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拟投资额

建设期大功率光纤激光器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58,287.62 58,287.62 36个月

中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产业化及研发与

应用工程中心项目

53,627.81 53,627.81 36个月

合计111,915.43111,915.43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

此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相关事宜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公司本次变更“大功率光纤激光器开发及产业化项目”中大功率光纤激光器用泵浦源部分生产线和大功率光纤激光器用核心无源器件部分生产线的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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