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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科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9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中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进行了审阅,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讨,我们认为:公司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是根据公司经营现状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构成制定的办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完善公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薪酬标准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该议案进行了审慎的核查,核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薪酬的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参照同等规模企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薪酬标准的议案》中所述内容。

三、关于变更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的募投项目为“大功率光纤激光器开发及产业化项目”中大功率光纤激光器用泵浦源部分生产线和大功率光纤激光器用核心无源器件部分生产

线的实施地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四、关于向关联方租厂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此次向武汉光谷航天三江激光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租赁厂房作为生产研发使用,符合公司目前发展情况,对公司提高产能及效益能起到积极作用。租赁价格是以周边市场价格为依据,交易价格公允,未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关联交易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租用武汉光谷航天三江激光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厂房推进公司产能提升。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此事项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我们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2.5亿元(含等值外币)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2)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3)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048,617.10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 金3,048,617.10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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