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管理规定,按照董事会管理要求,结合锐科公司经营现状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构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系指以下人员:
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所属子公司、分公司需要纳入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年薪的确定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管理要
求及规定。
(二)严格执行收入水平与业绩考核相挂钩原则。
(三)按年度考核兑现原则。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组成。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任务目标测算、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党总支委员会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章 岗位工资第六条 岗位工资占年薪的60%。第七条 岗位工资按月固定发放。第八条 兼职管理者按所任职务最高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章 绩效工资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反映高级管理人员的当年度业绩,按年度考核发放。
第十条 绩效工资占年薪的40%,是基于当年度董事会下达的经营任务的测算值。由总经理办公会根据本人工作完成情况,在完成任务后,年薪的90%按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对应的年薪标准据实发放,所有人员年薪的10%根据年度考核结论(优秀、称职、不称职)进行二次分配。具体实施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绩效兑现标准,上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业绩奖励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 通过努力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进行业绩奖励:
(一)超额完成年度主要经营指标(销售收入、利润)
10%及以上。
(二)军民融合重大项目立项。
(三)重大技术创新。
(四)新兴领域、新兴市场重大突破。
以上情形奖励可以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建议,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业绩奖励不占当年度年薪标准额度。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领取年薪后,依法依规按标准缴纳各类税费。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为税前收入。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由人力资源部设置专项明细账目,单独核算。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计入公司工资总额并在单位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兼职取酬,不得以其它方式取得收入。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接受、配合上级单位专项审计或检查。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披露年薪考核及发放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 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第二届高级管理人员选定任职之日起开始施行。原与此有关的规
定、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