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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科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告日期:2019-04-18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事前已认真
审阅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并听取了公司的说明,现发表如
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的从业资格,具有
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 公
正,较好的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因此,我们同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继续承担公司 2019 年度的审计工作,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给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徐前权、王中、谢获宝
                                              2019 年 0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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