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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科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等的交易,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期满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期满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公司2019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19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9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如实反映了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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