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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科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0 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0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

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备相应业务资质。本次拟与关联方签署《金融合作协议》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本协议条款是根据同期市场情况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后合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合作协议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及财务公司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了解,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合作协议的风险评估报告公允合理,客观的表达了相关风险可控。

五、关于公司在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风险处置预案是公司很据实际经营情况所制定的,可以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金融等业务的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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