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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科激光: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管、监事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2

证券代码:300747 证券简称:锐科激光 公告编号:2021-006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管、监事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特别提示: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锐科激光”)部分董事、监事、高管计划减持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28,293,15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9.82%)的副董事长、总工程师闫大鹏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4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83%;持有公司股份10,153,88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3.53%)的董事、副总经理李成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0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69%;持有公司股份279,86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10%)的副总经理汪伟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9,9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2%;持有公司股份112,84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4%)的监事李立波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8,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1%;持有公司股份74,48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3%)的监事李星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8,6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1%;持有公司股份10,12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035%)的监事李大江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5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9%。(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单位:股

股东名称任职情况持股总数量占公司股本比例
闫大鹏副董事长、总工程师28,293,1509.82%
李 成董事、副总经理10,153,8893.53%
汪 伟副总经理279,8640.10%
李立波监 事112,8470.04%
李 星监 事74,4800.03%
李大江监 事10,1240.0035%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及权益分派转增送红股取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和比例:持有公司股份28,293,15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9.82%)的副董事长、总工程师闫大鹏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4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83%;持有公司股份10,153,88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3.53%)的董事、副总经理李成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0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69%;持有公司股份279,86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10%)的副总经理汪伟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9,9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2%;持有公司股份112,84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4%)的监事李立波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8,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1%;持有公司股份74,48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3%)的监事李星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8,6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1%;持有公司股份10,12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035%)的监事李大江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5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9%。(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

5、减持区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闫大鹏先生、李成先生、汪伟先生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闫大鹏先生、李成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情况如下:

(1)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锐科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锐科激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锐科激光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锐科激光股份总数的25%;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本人转让的锐科激光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锐科激光股份总数的50%。

(2)所持锐科激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3)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锐科激光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锐科激光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第(2)、(3)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4)本人所持有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累计减持

股份数量为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数的40%。

(5)本人在减持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锐科激光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锐科激光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锐科激光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锐科激光股份低于5%时除外。

上述(4)、(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汪伟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情况如下:

(1)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锐科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锐科激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锐科激光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锐科激光股份总数的25%;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本人转让的锐科激光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锐科激光股份总数的50%。

(2)所持锐科激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3)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锐科激光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锐科激光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第(2)、(3)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监事李立波先生、李星先生、李大江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中承诺情况如下:

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锐科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截止目前,上述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计划与上述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

3、本次减持人员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股东关于减持计划的书面文件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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