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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永磁: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2

证券代码:300748 证券简称:金力永磁 公告编号:2021-107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12人。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162.304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3%。

3、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力永磁”)于2021年9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12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0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2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0年8月20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75)。

3、2020年8月2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2020年8月26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76)。

4、2020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0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上述调整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0年9月18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实际向218名激励对象授予254.16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上市日为2020年9月22日。

7、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剩余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1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0年9月22日,公司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于2021年9月21日届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数量占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就解除限售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计算方法: 1)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X。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C10078号),2020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且剔除股权激励成本影响后的净利润为28,200.59万元,较2019年15,688.02万元增长率为79.76%,符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4)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个人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分数划分为两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212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数均≥70分,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21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827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54.5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572.48万股(含预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41.80万股),授予价格为21.62元/股,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226人(不含授予预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上述事项经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主动放弃,失去激励资格,首次授予实际情况为:授予激励对象为221人,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人数为218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人数为219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783.40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54.1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529.24万股。

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及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完成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已首次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或尚未归属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6.656万股。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

共计为218人,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被公司回购注销。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股权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12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2.304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3%。

3、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股)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蔡报贵中国董事长、总经理640,000256,00040%
胡志滨中国董事960,000384,00040%
毛华云中国副总经理128,00051,20040%
吕锋中国董事、副总经理128,00051,20040%
黄长元中国副总经理128,00051,20040%
谢辉中国财务总监64,00025,60040%
于涵中国副总经理288,000115,20040%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205人)1,721,600688,64040%
合计(212人)4,057,6001,623,04040%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212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1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9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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