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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时代: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30

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1、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10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共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89.52万股,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1,776名变更为1,670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572.59万股变更为2,283.07万股,预留权益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以上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2、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为在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均在公司任职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存在雇佣关系。

3、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调整后)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18年8月30日为授予日,向1,67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283.07万股限制性股票。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18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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