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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时代:关于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03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9年7月1日,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公司”)收到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仲裁委”)送达的《SHDX20190182号利益补偿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2019)中国贸仲京(沪)字第014060号】及仲裁申请书等仲裁材料。

二、涉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精工”)

被申请人一: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五: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

以上五位被申请人合称“被申请人”。

2、仲裁起因及请求

(1)仲裁起因

根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28日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申请人以47.5亿元的对价收购了被申请人持有

的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德”)100%的股权。同日,双方另行签署了案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议”),约定五位被申请人对普莱德2016年至2019年的业绩作出承诺,并在协议约定的条件下承担补偿义务。

2016年至2017年,各方对于普莱德的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并无争议。现申请人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15日出具的《关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认为普莱德2018年度扣非后净利润已严重低于被申请人承诺业绩,以被申请人未完成2018年度业绩承诺且拒绝履行利润补偿义务,构成违约为由,提起仲裁。

(2)请求依据

根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28日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议”),其中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并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市进行仲裁。”

(3)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润补偿金额共计人民币2,644,594,600.23元(其中宁德时代应支付人民币 608,256,758.05元)。

2、就上述各被申请人应支付的补偿金额,裁决各被申请人优先以其持有的东方精工股票进行抵偿(即申请人以人民币1元回购),不足部分(含因各种原因导致最终无法回购的部分)以现金方式补足 。

3、裁决各被申请人针对各自应付的补偿金额向申请人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其中宁德时代应支付的违约金自2019年4月19日起算);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公证费、办案差旅费及本案仲裁费等一切相关费用(以最终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申请人后续将予明确)。

上述 1-3 项请求金额暂计 2,682,716,431.40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次仲裁案件暂未开庭。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仲裁事项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仲裁裁决为准。

此外,公司在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时,基于当时可获取之信息及谨慎性原则,已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确认预计有关金融负债31,424.75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

公司将积极应对,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仲裁通知》

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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