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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时代: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2

证券代码:300750 证券简称:宁德时代 公告编号:2022-114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相关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20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23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的期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0年10月26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

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11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0年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10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年10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10月27日至2021年11月5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的期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1年11月8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21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1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年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2年10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22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7月31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公示《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的期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2年8月31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22年9月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9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2年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2年10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说明

(一)本次行权价格和授予价格调整的原因

1、调整依据

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2020年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若在2021年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若在2022年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

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原因

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2年9月21日披露《2022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2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目前总股本2,440,471,0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6.5280元(含税),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9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9月28日。

(二)本次行权价格和授予价格调整的方法及结果

1、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根据《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的方法及结果如下: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231.62-0.65=230.97元/股。

2、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股票期权(含首次及预留授予)行权价格的调整结果

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2021年股票期权(含首次及预留授予)行权价格调整的方法及结果如下: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612.08-0.65=611.43元/份。

(2)限制性股票(含首次及预留授予)授予价格的调整结果

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含首次及预留授予)授予价格调整的方法及结果如下: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306.04-0.65=305.39元/股。

3、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股票期权(含首次及预留授予)行权价格的调整结果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2022年股票期权(含首次及预留授予)行权价格调整的方法及结果如下: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526.46-0.65=525.81元/份。

(2)限制性股票(含首次及预留授予)授予价格的调整结果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含首次及预留授予)授予价格调整的方法及结果如下: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263.23-0.65=262.58元/股。

以上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中介机构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相关激励计划的规定,对相关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方法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己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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