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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时代: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2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以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或“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宁德时代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方法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对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2021年激励计划存在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绩效考核不达标等不符合全部或部分归属要求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激励计划的规定,前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不符合归属条件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应予以作废。公司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三、关于对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因公司部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离职或行权条件未成就等原因,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

四、关于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事宜。

五、关于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事宜。

六、关于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七、关于对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新增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为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新增关联交易额度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本次新增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

独立董事:薛祖云 洪波 蔡秀玲

2022年10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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