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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1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我们在对于2022年1月8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查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2、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3、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说明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4、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修订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5、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业绩达到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00名激励对象满足《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未发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100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2,650,732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6、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郭丽丽、李洋因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考核评级不合格、余尚水、樊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李振华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考核评级不合格、刘振华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柴广跃 伍涛 王利国

2022年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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