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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0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我们在对于2022年12月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查阅,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身体状况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根据对吴新理先生、李燕女士、庄世强先生、陈志君先生共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身体状况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上述4名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身体状况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根据对段礼乐先生、谭胜先生、钱可元先生共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身体状况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上述3名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薪酬标准合理,薪酬方案的拟定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其更加勤勉尽责,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柴广跃 伍涛 王利国

2022年 1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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