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我们在对于2022年12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查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经审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个人履历,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了解各位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工作,有利于公司发展。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吴新理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李燕女士、庄世强先生、刘俊丽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郑柳丹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刘俊丽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段礼乐 谭胜 钱可元
2022年12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