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2 证券简称:隆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2-124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26日(周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6日9:15-2022年12月26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路光浩工业园G栋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吕小霞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2,158,52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3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3,018,61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3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139,90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1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454,53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4,62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139,90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10%。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现场会议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吴新理先生、李燕女士、庄世强先生、陈志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本议案分成4项子议案,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0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吴新理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2,148,4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3%。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9,444,4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146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1.0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燕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2,148,4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3%。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9,444,4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146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1.0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庄世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2,148,4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3%。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9,444,4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146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1.0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志君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2,148,4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3%。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9,444,4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146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2.00、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段礼乐先生、谭胜先生、钱可元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议案分成3项子议案,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2.0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段礼乐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2,148,4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3%。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9,444,4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146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2.0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谭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2,148,4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3%。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9,444,4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146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2.0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钱可元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2,148,4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3%。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9,444,4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146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3.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899,6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79%;反对10,1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9,444,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30%;反对10,1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0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吴新理先生和吕小霞女士及吕小霞女士控股的深圳市欣盛杰投资有限公司、李燕女士、庄世强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4.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2,148,4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3%;反对10,1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9,444,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30%;反对10,1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0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5.00、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444,4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30%;反对10,1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0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9,444,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30%;反对10,1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0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上,出席会议的股东李燕女士、庄世强先生、刘俊丽女士、郑柳丹女士属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激励对象吴新艺先生为股东吴新理先生的弟弟,股东吴新理先生及吕小霞女士及吕小霞女士控股的深圳市欣盛杰投资有限公司,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6.00、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2,148,4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3%;反对10,1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9,444,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30%;反对10,1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0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7.00、审议通过《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2,148,4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3%;反对10,1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9,444,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30%;反对10,1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0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四、律师鉴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从珍律师、邹惠仪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