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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致酒行: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0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最新总股本416,798,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76元(含税),预计分配利润人民币73,356,518.4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认真审阅,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和实际情况提出的,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符合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能够满足现阶段发展需要。内控体系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作用;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实际运行情况。

三、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从事公

司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64,579.46 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363,905.53万元的45.23%,均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

五、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联方华泽集团、湖南金东为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接受关联方的担保是为了满足经营需求,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该关联交易事项。

六、关于购买2023年董责险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本次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强化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不会给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带来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公司及全体董监高购买董责险。此议案全体董事已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方案制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审议事项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相关董事在审议上述薪酬方案时已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将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吴 革 李建伟 温 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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