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致酒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0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部证券”、“保荐机构”或“本机构”)作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致酒行”、“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截至2022年12月31日,西部证券作为华致酒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华致酒行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西部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保荐机构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李锋、邹扬
联系电话0731-84727099
公司名称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中心片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白桥大街15 号嘉禾国信大厦CD座5层
注册资本41,679.84万元
成立时间2005年5月26日
股票简称华致酒行
股票代码300755.SZ
法定代表人李伟
董事会秘书梁芳斌
联系电话010-5696989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9年1月29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华致酒行履行相关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指定李锋、邹扬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西部证券作为华致酒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华致酒行持续督导期为2019年1月29日至2022年12月31日。截至2022年12月31日,西部证券对华致酒行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1、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3、持续关注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4、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5、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重点围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开展持续督导培训;

6、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沟通,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具体如下:

2019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同意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授权公司财务总监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整协定存款的余额,期限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保荐机构独立核查意见。

2019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中的“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迪庆等地变更为北京,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华致陈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时北京华致陈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关联方北京华泽融睿会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房产用于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保荐机构独立核查意见。

2020年2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或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2020年3月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保荐机构独立核查意见。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西部证券对华致酒行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华致酒行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通过对华致酒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华致酒行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进行,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无。

无。

(本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锋 邹 扬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齐 冰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