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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致酒行: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3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以下简称“云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号主要内容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吴向东、彭宇清、张儒平、李伟、梁芳斌: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

2020年3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致陈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致陈香)向关联方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购买房产,同日华致陈香与新华联、关联方华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集团)签署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你公司未按规定将前述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年度定期报告未准确披露向关联方华泽集团支付资金占用费事项,2022年8月未准确披露华致陈香向新华联购买房产事项。

(三)财务核算不规范

华致陈香购买房产相关交易的财务核算不规范,未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账务处理。

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

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吴向东、2020年3月时任总经理彭宇清、2020年3月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儒平、现任总经理李伟、现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梁芳斌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云南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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