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调整事项符合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调整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修订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之内,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 |||||
曾雪云 | 张燕深 | 丁 明 |
签署日期: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