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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瑞医疗:《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金融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五条 公司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董事会审议金融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公司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交关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拟交易的产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交易风险、交易风险的应对措施等。第六条 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单笔投资资金总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投资资金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30%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或者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第七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实施时间。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需成立由公司董事长牵头,以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组成的金融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评估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编制金融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适用)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实施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前需明确参与金融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和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授权、交易执行、交易确认、结算、监督、考核、记录及文档管理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十五条 金融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应该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参与投资的人员应充分理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严格执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充分了解办理金融衍生品的金融机构的经营资质、实施团队、涉及的交易人员、授权体系,慎重选择。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衍生品的交易模式、交易对手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选择最适合公司业务背景、流动性强、风险较可控的金融衍生工具开展业务;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金融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尽量使用场内交易的金融衍生品进行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允价值予以确认,并对金融衍生品予以列示和披露。

第五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后续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机构,应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财务部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金融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金融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业务相关交易流程、审批手续、办理记录及账务信息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公司应针对已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在市场波动剧烈或风险增大的情况下,增加汇报频次,确保风险预案得以及时启动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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