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合作养殖农户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立华股份拟向合作养殖农户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6,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即为合作养殖农户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事项进行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促进公司与合作养殖农户长期合作,公司拟向合作养殖农户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6,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即为合作养殖农户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或财务总监在授予的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担保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合同及其他与担保有关的法律性文件的签订、执行、完成。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2020年8月27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担保额度明细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 截至目前担保余额(万元) |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万元) | 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 是否关联担保 |
立华股份 | 公司合作养殖农户(个人) | 0% | 不适用 | 0 | 36,000 | 5.28% | 否 |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被担保对象均为经公司严格审核,并与公司签订了养殖合同的合作养殖农户。合作养殖农户均与公司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养殖关系,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一定的实力。公司根据其养殖规模、效益及信誉度等情况核定担保贷款额度,监管其融资金额的后续使用,合作养殖农户通过公司担保获得的融资,原则上专款专用。被担保对象为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司合作养殖农户(个人)。
四、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保证方):立华股份;
2、被担保方:公司合作养殖农户(个人);
3、担保额度:合计人民币36,000万元;
4、担保额度期限:2020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6、反担保情况:被担保方均为公司长期稳定合作的养殖农户,未要求提供反担保;
7、实际贷款及担保发生时,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等内容,由公司与合作养殖农户、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予额度内共同协商确定,并签署相关合同,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
五、审议程序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向其合作养殖农户提供担保,有利于缓解农户流动资金不足情形,合理保障双方合作养殖活动的顺利开展。被担保对象为养殖规模较大、信誉度较好的长期合作养殖户,具备一定偿债能力。本次担保事项为公司合作养殖模式的一次践行,符合公司“精诚合作,共同富裕”的企业精神。本次担保事项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向合作养殖农户提供合计不超过36,000万元的担保。此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保障合作养殖农户养殖活动的顺利开展,对其提供融资担保,有利于缓解农户流动资金不足情形,符合公司黄羽鸡合作养殖业务的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本次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事项。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该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合作养殖农户正常开展合作养殖活动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提供本次担保。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公司为合作养殖农户提供融资担保总额度为36,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8%。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含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93,700万元、提供担保总余额为2,475.8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36%。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万元;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责任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公司为合作养殖农户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和监事会关于本次为合作养殖农户提供担保的议案文件以及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为合作养殖农户提供担保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为合作养殖农户提供担保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合作养殖农户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卢 戈 马 睿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