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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5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可以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性决策,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三、对《关于增加公司2022年度对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本次公司增加为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各级全资、控股子(孙)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银行授信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增加为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增加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以信用方式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是基于公司业务及日常运营需要,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郑会建 姜莉丽 郑亮

2022年12月14日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姜莉丽郑会建郑 亮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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