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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现金管理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更好的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投资品种

本次现金管理拟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保本型理财等。单个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60,000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

(五)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和有效期内,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产品发行主体、明确产品金额、期间、签署合同及协议等。投资活动由财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投资品种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

二、现金管理的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虽然投资产品均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

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宏观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

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

相关合同文件,具体现金管理活动由财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财务中心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投资理财的决议等情况,对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

2、公司财务中心将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

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运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通过进行合理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本次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本数)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可以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通过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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