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63 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公告编号:2022-180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30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2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通路57号公司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一鸣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9,589,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出席比例52.91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8,277,9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1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311,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88%。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622,3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310,7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7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311,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88%。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93,058,05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75%;反对6,531,53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90,8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064%;反对6,531,5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9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2022年度对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98,733,69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12%;反对435,44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2%;弃权420,44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7%。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766,5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510%;反对435,4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96%;弃权420,4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94%。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99,356,00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0%;反对233,58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388,8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48%;反对233,5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金平亮、许春玲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