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科技”或“公司”) 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12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9,5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0.00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25,0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0,250,000.0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04,749,999.9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25号)。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智慧”)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相关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且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年产95万台组串式逆变器新建项目 112,248.52 107,975.002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96,344.12 95,000.00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87,500.00 87,500.00
296,092.64 290,475.00
三、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说明
(一)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
1、“年产95万台组串式逆变器新建项目”
“年产95万台组串式逆变器新建项目”调整前后的实施地点具体如下:
合计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 调整前实施地点 | 调整后实施地点 |
年产95万台组串式逆变器新建项目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F-1-2地块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F-1-2地块
2、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大目湾新
城ZX24-01-19地块
2、“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调整前实施地点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 地区项目名称 | 具体实施地点 |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河北省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邢台市、石家庄市山东省83.66MW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烟台市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调整后实施地点具体如下:
159.00MW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 地区项目名称 | 具体实施地点 |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华南地区90MW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等华中地区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河南省、湖北省等华东地区50MW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山东省、安徽省等华北地区45MW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河北省、山西省等东北地区5MW分布式光伏电站辽宁省等
建设项目华西地区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陕西省等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后续若需履行相关备案、环评手续,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原因
“年产95万台组串式逆变器新建项目”原规划以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F-1-2地块作为实施地点,但根据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原规划场地已难以满足募投项目的建设需求。为更好地实施募投项目,公司拟增加“年产95万台组串式逆变器新建项目”的实施地点。综合考虑地理位置、生产环境、购置成本等多方面因素,公司以自有资金7,458万元购买大目湾新城ZX24-01-19地块,与原规划场地共同用于“年产95万台组串式逆变器新建项目”建设。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原实施地点集中在山东省和河北省,在近年来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面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公司拟扩大“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范围,在原规划建设区域的基础上新增建设区域,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公司本次选取的建设区域综合考虑了各地政策、人口数量、光照资源、电价水平、社会经济条件和居民接受程度,新增建设区域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发展成熟,各项资源较为丰富,将为本次项目的实施提供有效保障。
(三)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影响
为顺利推进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拟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该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投资总额等的变更,不构成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四、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本事项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本次变更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及用途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情况所做出的审慎决定,本次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及用途的情况,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该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文杰 廖 翔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