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科技”或“公司”) 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12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9,5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0.00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25,0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0,250,000.0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04,749,999.9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25号)。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智慧”)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相关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且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8月24日,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投入100,155.25万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33,334.27万元(含利息)。具体使用项目内容如下表
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截至2023年8月24日累计投入 | 累计完成进度 |
年产95万台组串式逆变器新建项目
107,975.0017,674.29 16.37%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2 | 95,000.00 | 8,580.99 | 9.03% | |
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87,500.00 | 73,899.97 | 84.46% | ||
合计 | 290,475.00 | 100,155.25 | 34.48% |
注1:公司以募集资金购入用于现金管理的短期结构性存款125,000.00万元。注2: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5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3年8月24日,公司已使用49,5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归还15,000万元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基本情况
公司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投项目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做延期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 | 调整前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 |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已在前期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受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较多不可控因素的影响,该募投项目的整体建设进度有所放缓,预计无法在计划的时间内完成。公司根据目前募投项目实际建设进度,经审慎研究,对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了优化调整。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及未来发展规划而做
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本次延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基于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对募投项目进度做出调整。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性决策,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本次对募投项目的延期是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募投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做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股东
利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募投项目的延期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仅限于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优化调整,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文杰
廖 翔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