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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诺威: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6

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审议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根据《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参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参与北京国新汇金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6,000.00万元自有资金,作为意向投资方参与北京国新汇金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增资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经表决一致通过上述议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既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向子公司增加投资并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逐层向全资子公司泰州果维康增加投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募投项目实际运营需要,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程。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内容,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逐层向全资子公司泰州果维康进行增加投资并实施募投项目。

徐一民

郭顺星

耿立校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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