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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普科技: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1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杭州迪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于近期收到与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齐普生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以下合称“齐普生”)签订多份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不含税)累计36,950.79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2.51%,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32909X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一冶广场2栋B座1705房

法定代表人:徐岷波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4-3-1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产品及其配套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上门维修服务;信

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楼宇智能化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电子产品、通讯器材、机械设备的购销及其它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市政工程设计与施工(凭资质证经营);计算机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职业技能培训;劳务派遣(不含人才中介)。

2.齐普生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3026193786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6号6号楼306室法定代表人:徐岷波注册资本:2,65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4-6-17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产品及其配套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维修服务;计算机

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经济信息咨询;楼宇智能化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电子产品、通讯器材、机械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关联关系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齐普生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合同签署不涉及关联交易。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对交易对方购销情况

公司销售模式以渠道销售为主,直签销售为辅,齐普生系公司总代理商,迪普科技向齐普生销售情况由产品最终用户对应的招投标项目执行情况影响和决定。2016-2018年,公司向齐普生销售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客户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
销售收入 金额主营业务 收入占比销售收入 金额主营业务 收入占比销售收入 金额主营业务 收入占比
齐普生34,578.5949.14%27,992.4445.48%25,010.1047.04%

二、合同的统计情况

公司与齐普生于2019年01月至2019年09月签订的多份销售合同汇总披露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时间交易对方名称合同标的合同金额(不含税)
12019.01齐普生网络安全产品、应用交付产品及基础网络产品等4,221.86
22019.02齐普生络安全产品、应用交付产品及基础网络产品等1,704.57
32019.03齐普生络安全产品、应用交付产品及基础网络产品等18,341.73
42019.04齐普生络安全产品、应用交付产品及基础网络产品等1,494.83
序号时间交易对方名称合同标的合同金额(不含税)
52019.05齐普生络安全产品、应用交付产品及基础网络产品等795.23
62019.06齐普生络安全产品、应用交付产品及基础网络产品等1,398.23
72019.07齐普生络安全产品、应用交付产品及基础网络产品等2,326.94
82019.08齐普生络安全产品、应用交付产品及基础网络产品等3,195.83
92019.09齐普生络安全产品、应用交付产品及基础网络产品等3,471.57
合计36,950.79

注:上述合同列表中不存在单笔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情形;不存在单笔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三、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形成业务依赖。

四、合同的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不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亦无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齐普生签订的销售合同。

特此公告。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0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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