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普科技”、“公司”或者“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2021年1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了《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2021年3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16号),同意迪普科技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据此,迪普科技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29,242,293股,发行价格为34.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14,999,990.0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003,412,116.10元。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迪普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迪普科技的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迪普科技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2021年8月9日向深交所报送的《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1,500.00万元(含),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0,618,401股(为本次募集资金上限101,500.00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33.15元/股),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0,000,000股(含),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0%。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242,293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
(三)证券面值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每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即2021年8月25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即不低于33.15元/股。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4.71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4.71%。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14,999,990.03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1,587,873.9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03,412,116.10元。
(五)股票锁定期
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资金总额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和《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批准情况
(一)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0年8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0年9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2021年8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议案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公司本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12个月有效期截止日。
(二)监管部门的审核过程
2021年1月20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了《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1年3月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16号),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与授权,并获得深交所核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在发行人取得上述注册批复后,组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工作。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过程
2021年8月9日,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送了《发行方案》。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6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向146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认购邀请书》中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说明、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对发行结果的调整方法及追加认购程序等内容。《申购报价单》中包括了申购价格、认购金额等内容。
前述发送对象包含《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询价对象127名及《发行方案》报送后至《认购邀请书》发送前新增意向投资者19名,合计146名。《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询价对象具体为:截至2021年7月30日收市后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不含关联方)、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2家证券公司、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和70家其他已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发行方案》报送后至《认购邀请书》发送前新增的19名意向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新增邀请书发送对象 |
1 | 道阳(横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 |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 | 魏银艳 |
4 | 孙海士 |
5 | 林伟亮 |
6 |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序号 | 新增邀请书发送对象 |
7 | 邹瀚枢 |
8 | 新余中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9 |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 | 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1 | 薛小华 |
12 | 林春晓 |
13 | 李伟 |
14 | 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15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6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7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8 | 长三角(合肥)数字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9 | 君宜共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及询价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与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相符。
(二)申购询价及定价情况
1、询价申购情况
2021年8月27日上午8:30-11:30,在律师的全程见证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共收到25家投资者回复的《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前述25名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基金公司无须缴纳),均为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是否有效 |
1 | 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34.00 | 3,000 | 是 |
2 | 长三角(合肥)数字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0.00 | 10,000 | 是 |
3 | 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 33.16 | 3,000 | 是 |
4 | 林伟亮 | 34.15 | 5,000 | 是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是否有效 |
5 | UBS AG | 37.60 | 3,000 | 是 |
35.60 | 10,300 | 是 |
6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7.29 | 3,000 | 是 |
35.22 | 3,000 | 是 |
33.97 | 3,000 | 是 |
7 | 珠海云意道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39.00 | 6,300 | 是 |
8 | 林春晓 | 33.66 | 3,000 | 是 |
9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18L-CT001 深 | 33.88 | 6,000 | 是 |
10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18L-FH002 深 | 33.88 | 10,000 | 是 |
11 | 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38.00 | 3,000 | 是 |
36.00 | 3,500 | 是 |
34.00 | 4,000 | 是 |
12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稳得盈两全保险(分红型) | 33.88 | 6,000 | 是 |
13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4.66 | 6,000 | 是 |
14 |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7.62 | 3,000 | 是 |
33.66 | 6,000 | 是 |
15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4.71 | 66,690 | 是 |
16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4.08 | 3,400 | 是 |
33.18 | 3,800 | 是 |
17 | 魏银艳 | 39.38 | 4,950 | 是 |
37.82 | 4,970 | 是 |
35.75 | 4,990 | 是 |
18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5.88 | 3,000 | 是 |
34.38 | 4,000 | 是 |
33.38 | 5,000 | 是 |
19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5.65 | 6,370 | 是 |
33.66 | 10,240 | 是 |
33.30 | 11,440 | 是 |
20 | 孙海士 | 39.35 | 4,960 | 是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是否有效 |
| | 37.75 | 4,980 | 是 |
| | 35.80 | 5,000 | 是 |
21 | 君宜共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35.90 | 11,400 | 是 |
34.80 | 11,400 | 是 |
33.33 | 11,400 | 是 |
22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4.91 | 3,600 | 是 |
34.29 | 4,200 | 是 |
33.66 | 6,300 | 是 |
23 |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代“铂绅二十九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 33.67 | 3,000 | 是 |
24 |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4.05 | 3,000 | 是 |
33.65 | 3,000 | 是 |
33.25 | 3,000 | 是 |
25 | 台州路桥华瞬健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5.64 | 3,000 | 是 |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2、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结合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需求,最终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4.71元/股。本次发行股份数量29,242,293股,募集资金总额1,014,999,990.03元。本次发行最终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1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078,368 | 280,400,153.28 |
2 | 长三角(合肥)数字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881,014 | 99,999,995.94 |
3 | UBS AG | 2,967,444 | 102,999,981.24 |
4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64,304 | 29,999,991.84 |
5 | 珠海云意道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1,815,038 | 62,999,968.98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6 | 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008,354 | 34,999,967.34 |
7 |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64,304 | 29,999,991.84 |
8 | 魏银艳 | 1,437,626 | 49,899,998.46 |
9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64,304 | 29,999,991.84 |
10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835,205 | 63,699,965.55 |
11 | 孙海士 | 1,440,507 | 49,999,997.97 |
12 | 君宜共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3,284,356 | 113,999,996.76 |
13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37,165 | 35,999,997.15 |
14 | 台州路桥华瞬健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64,304 | 29,999,991.84 |
合计 | 29,242,293 | 1,014,999,990.03 |
(三)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9,242,293股,发行对象家数为14名,具体情况如下:
(1)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550077618 |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
(2)长三角(合肥)数字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 长三角(合肥)数字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3MA8N162T4U |
住所 | 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中市区社区服务中心群楼206号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3)UBS AG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编号 | QF2003EUS001 |
注册地址 | Bahnhofstrasse 45,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4051 Basel, Switzerland |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17000168XK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5)珠海云意道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MA53MQ94XE |
住所 | 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1889号17栋201室-233号(集中办公区) |
经营范围 | 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应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6)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057678269E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7)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6074251442 |
住所 |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9号院1号楼19层1906 |
经营范围 |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仅代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11月07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8)魏银艳
(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1922784445 |
住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产品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股票期权做市。 |
(10)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577433812A |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1)孙海士
(12)君宜共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17866186P |
经营范围 |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4)台州路桥华瞬健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004MA2DTCXT0T |
住所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腾达路1991号和兴村大楼11楼 |
经营范围 |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资业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贷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
3、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长三角(合肥)数字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须办理备案的私募基金,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UBS AG以自有资金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珠海云意道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须办理备案的私募基金,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传统保险产品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魏银艳、孙海士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无需进行相关备案。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君宜共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须办理备案的私募基金,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台州路桥华瞬健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须办理备案的私募基金,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4、认购对象适当性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2 | 长三角(合肥)数字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I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5 | 珠海云意道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I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4 | 台州路桥华瞬健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I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上述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5、认购对象资金来源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亦不存在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四、缴款、验资情况
截至2021年9月1日17:00时止,发行对象已分别将认购资金共计1,014,999,990.03元缴付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账户内,立信会计师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854号)。
立信会计师亦就迪普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的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855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21年9月2日止,迪普科技已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29,242,293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14,999,990.03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1,587,873.9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03,412,116.10元。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认购邀请书》《股份认购协议》等申购文件的有关约定以及《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了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授权和批准,并已经深
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过程、定价及股票配售过程、发行对象的确定等全部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认购邀请书》《股份认购协议》等申购文件的有关约定,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2、发行人本次发行对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和《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