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71 证券简称:智莱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6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529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发行价格30.24元。截至2019年4月17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756,000,000.00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保荐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57,17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8,830,000.00元。上述资金于2019年4月17日全部到位,业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4月17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19]第274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罗湖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意公司、相关子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与各开户行(或相关开户行的上级分行)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署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会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与专户存储银行或其上级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年产8万台(2万套)智能快件箱产能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湖北智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智莱”),公司和湖北智莱于2019年5月13日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及开户行的上级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9年4月27日,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和存放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开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余额 |
1 | 新增年产8万台(2万套)智能快件箱产能扩建项目 | 湖北智莱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罗湖支行 | 79040078801700000374 | 0 (注1)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 | 755901582410886 | 56,637 (注1) |
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 | 8110301012300437345 | 8,531 |
4 | 市场营销与用户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 | 10851000000401581 | 6,174 |
合计 | 71,342 (注2) |
注1:“新增年产8万台(2万套)智能快件箱产能扩建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披露的《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存在差异的原因为湖北智莱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募投项目“新增年产8万台(2万套)智能快件箱产能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根据项目的具体实施需要拟将使用资金以增资方式由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划至湖北智莱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供湖北智莱实施对应募投项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前,该项目的募集资金将暂时存放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中。
注2: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71,342万元与已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募集资金投入金额69,883万元存在差异的原因为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包含公司暂未支付以及待置换的发行费用1,459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国信证券(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古东璟、刘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各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深圳仲裁院申请仲裁解决,并适用该机构解释有效的仲裁规则。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湖北智莱(甲方一、甲方二为共同甲方),乙方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丙方为国信证券。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下属浦发银行罗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湖北智莱“新增年产8万台(2万套)智能快递箱产能扩建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提供账户管理服务,丙方负责对甲方资金及用途进行监督。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的子公司或甲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甲方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及浦发银行罗湖支行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古东璟、刘瑛可以随时到乙方及浦发银行罗湖支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及浦发银行罗湖支行应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及浦发银行罗湖支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及浦发银行罗湖支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及浦发银行罗湖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及浦发银行罗湖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付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付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及浦发银行罗湖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及浦发银行罗湖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
议自行终止。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失效。
(十一)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