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71 证券简称:智莱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6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6月3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6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3栋15层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干德义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5月29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股份112,120,9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07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96,129,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08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5,991,6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994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6,560,9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60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569,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0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5,991,6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9948%。
(2)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120,04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92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560,04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92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120,04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92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560,04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92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浦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444,04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2%;反对12,92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548,04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4%;反对12,92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干德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杰兴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游晓、罗红峰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