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我们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关于公司修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文件事项的独立意见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公司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文件进行更新修订,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了解。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修订事宜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审议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文件进行修订的事项。
三、关于公司修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以及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本次公司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以及承
诺的修订,主要为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2020年6月12日施行,公司根据前述法规将“公开发行”的表述修改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将“中国证监会核准”、 “监管部门核准”的表述修改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同时重新测算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除此之外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本次修订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了解。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修订事宜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审议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修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以及承诺的事项。
独立董事:王建平、李蓥、黄灿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