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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1

我们作为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和核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公司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相关规定。本次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事项方案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本次公司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事项,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配股发行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原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本次配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关于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为保证有关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相关承诺。有关承诺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相关内容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本次配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建平,李蓥,黄灿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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