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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卡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9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07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6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报告和保密工作。

第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章节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主要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主要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的签署等活动;

(二十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够直接或者间接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公司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普通工作人员等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九)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十)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十一)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其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证券账户号码,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当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接到告知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对有关内幕信息的所有信息进行核实。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将上述档案留档,并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含主要股东,即按持股比例自高到低合计持有超过公司50%股份的全部股东,下同)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含补充完善的内容)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第十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以上);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根据公司的要求签署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第十九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上述人员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和实施。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1: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公司简称:拉卡拉公司代码:300773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

1.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代码:300773公司简称:拉卡拉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附件3: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通过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非公开信息的知情人,现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经认真学习并理解《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名称:【】)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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