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陈江涛,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陈江涛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卡拉”)披露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股东陈江涛承诺,自拉卡拉股票上市之日(2019年4月25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拉卡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拉卡拉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后,陈江涛所持股份数量为3,607.2万股。2021年5月27日,拉卡拉披露《关于首发前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存在被司法拍卖风险的提示性公告》,称因与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陈江涛所持拉卡拉500万股股份已被司法拍卖,并完成过户登记手
续,涉及金额1.15亿元。前述司法拍卖导致陈江涛违反其作出的公开承诺。
陈江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对陈江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陈江涛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