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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杰特: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774 证券简称:倍杰特 公告编号:2022-014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0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公司章程》修订后《公司章程》
编号内容编号内容
第二条……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57667548264。第二条……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57667548264。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九)对公司合并、分拆、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第五十二条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据法律、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一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据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条款删除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
制。 ……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0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四)公司发生的不超过10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决定;超过前述金额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一条第(四)至(六)项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第(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条款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第一百四十……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余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序号相应顺延或调整;本次修订事项尚需以特别议案形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相关备案事宜。

二、备查文件

1、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四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2 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五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2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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