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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杰特: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1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774 证券简称:倍杰特 公告编号:2022-019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或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05月10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05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05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05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8号院8号楼4层501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权秋红女士因公务出差无法现场出席并主持会议,公司过半数董事推选董事权思影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事项及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2人,代表股份数量291,694,9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3603%。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数量285,012,8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7256%;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数量6,682,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347%;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9人,代表股份数量6,68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348%。

2、公司全体董事及监事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4、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00 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1,667,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5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30%;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43%;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8%。

2.00 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1,667,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5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30%;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43%;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8%。

3.00 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1,667,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5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30%;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43%;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8%。

4.00 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1,667,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5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30%;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43%;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8%。

5.00 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1,667,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5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30%;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43%;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8%。

6.00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1,667,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5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30%;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43%;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8%。

7.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1,667,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5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30%;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43%;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8.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1,667,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5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30%;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43%;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9.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1,667,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5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30%;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43%;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1,667,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5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30%;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43%;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00 审议通过《关于制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1,667,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2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5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30%;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43%;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吕露兰律师、倪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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