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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2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774 证券简称:倍杰特 公告编号:2022-022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53户,上市流通数量为82,874,65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0.2745%,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8月4日(星期四)。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61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876,366股,并于2021年8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为367,887,294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408,763,66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8,378,58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9.39%,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70,385,07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90.61%。

上述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中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2,497,785股已于2022年2月16日上市流通。在该批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如下: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67,887,29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90%;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40,876,36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2-004)。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情况公司上市后至今未进行过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股份限售承诺如下:

(一)股东千牛环保(宁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相关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2、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期间内,如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4、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股东北京广垦太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太证未名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杭州创合精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丰图汇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津仁爱智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润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武汉光谷人才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相关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2、本企业/公司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三) 股东卞荣琴、郭玉莲、廖宝珠的相关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5、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四) 股东和少真、黄加、马亚杰、宋惠生的相关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五) 股东国全庆、何帅、胡俊宽、李健、李静、李伟、李艳霞、李争光、刘丰收、刘富伟、刘勇锋、石维平、唐建祥、仝中聪、王立攀、王淑梅、王帅军、王文召、王永辉、王自立、韦志锁、吴秋莎、杨志明、元西方、张洁、张普寨、赵峰燕、赵庆、周和兵、周辉杜俊明、郭以果、郝锋军、毛俊润、任令、王守赵、王玉凯、王志稳的相关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2、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其提供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8月4日(星期四)。

2.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82,874,65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0.2745%。

3.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53户。

4.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限售股份数量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股)
1郝锋军18,05118,051
2天津仁爱智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8,050,50018,050,500
3李静541,516541,516
4赵峰燕36,10136,101
5任令9,0259,025
6和少真36,10136,101
7千牛环保(宁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277,97819,277,978
8卞荣琴1,083,0321,083,032
9刘丰收180,505180,505
10李争光3,178,7013,178,701
11王玉凯9,0259,025
12宋惠生180,505180,505
13王立攀1,859,2061,859,206
14国全庆1,444,0431,444,043
15刘富伟45,12645,126
16北京太证未名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732,9001,732,900
17王文召1,155,2001,155,200
18唐建祥180,505180,505
19郭以果26,00026,000
20天津润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3,610,1003,610,100
21毛俊润18,05118,051
22韦志锁361,011361,011
23张洁180,505180,505
24李艳霞63,17763,177
25胡俊宽62,11362,113
26李健180,505180,505
27杜俊明9,0259,025
28石维平108,303108,303
29李伟130,000130,000
30黄加577,600577,600
31刘勇锋30,00030,000
32张普寨180,505180,505
33周辉180,505180,505
34王淑梅270,758270,758
35武汉光谷人才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642,6006,642,600
36赵庆63,17563,175
37王志稳18,05118,051
38杨志明361,011361,011
39吴秋莎397,112397,112
40仝中聪108,303108,303
41廖宝珠1,083,0321,083,032
42王永辉40,00040,000
43王守赵18,05118,051
44广东广垦太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广垦太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898,9003,898,900
45国投创合(杭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创合精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220,2007,220,200
46王帅军32,49132,491
47北京丰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宁波丰图汇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610,1003,610,100
48马亚杰45,12645,126
49王自立74,00774,007
50郭玉莲3,081,2273,081,227
51元西方65,00065,000
52何帅433,200433,200
53周和兵676,895676,895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和少真、马亚杰为公司监事,刘勇锋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五、股权结构变动表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解除限售前本次变动本次解除限售后
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增加(股)减少(股)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非流通股367,887,29490.00-82,874,659285,012,63569.73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367,887,29490.00-82,874,659285,012,63569.73
首发后限售股00.0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0,876,36610.0082,874,659-123,751,02530.27
三、总股本408,763,660100.00--408,763,660100.00

注:以上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结果为准。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倍杰特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倍杰特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 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 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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