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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杰特: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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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稳定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不断增强公司竞争力,健全关系公司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为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一名以上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出现缺额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上市、收购、并购或其他募集资金安排)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审议战略性资本配置(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等)以及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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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目标,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对各类主营业务的总体发展进行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监督检查公司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 负责对兼并、收购方案的设计并对管理层提交的方案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 审议分支机构的战略发展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 审议人力资源战略发展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一) 审议公司战略发展及其他专项战略发展规划等,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二)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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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前述会议通知期限。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姓名;代理委托事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授权委托的期限;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未出席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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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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