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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杰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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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三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券和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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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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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公司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人员,参与制订、讨论、审批重大事项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银行等;

(十)前述自然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格式详见附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讨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由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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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第十二条 证券和投资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并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包括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职务、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岗位、证券账户号码、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时间、知悉地点、知悉方式、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前述第十一条的规定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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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义务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交所、公司所在地证监局进行报备。

4、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1、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职能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2、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职能部门(或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各职能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对内幕信息的流转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职能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职能部门(或控股子公司);

3、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履行信息报告的相关义务。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保密管理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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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依法披露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公司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第二十七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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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有权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和依法处置相关收益,并及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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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证券账户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1注2注3注4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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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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