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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防务: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证券发行保荐书(更新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之证券发行保荐书

(更新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3-1-1

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证券发行保荐书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防务”、“发行人”、“公司”)的委托,担任三角防务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项目”或“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司维、霍涛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本项目证券发行保荐书。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3-1-2

目录

目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名称 ...... 3

二、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 ...... 3

三、本次保荐发行人证券发行的类型 ...... 3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五、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 11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 11

七、关于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行为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 1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5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 15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 15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6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16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16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7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8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中的有关要求 ...... 23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24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简要评价 ...... 30

3-1-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

在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工作中,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选派业务人员负责相关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保荐业务执行情况

保荐代表人

司维

现任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承销与保荐分公司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截至目前,司维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在审企业有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IPO项目、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最近三年内,司维曾担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霍涛

现任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承销与保荐分公司业务董事,保荐

最近三年,霍涛没有作为保荐代表人签署的其他项目。项目协办人 梅宇 参与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其他项目组成员 周洁瑜、石运雷、沈庆林

三、本次保荐发行人证券发行的类型

本次保荐发行人证券发行的类型为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情况概览

公司名称:

代表人。截至目前,霍涛没有作为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在审企业。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Xi'an Triangle Defense Co.,Ltd

法定代表人: 严建亚

注册资本:

49,550.00

万元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及代码: 三角防务,SZ.300775

3-1-4

上市日期: 2019年5月21日成立日期:

2002

5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5年10月15日注册地址: 西安市航空基地蓝天二路8号

经营范围:

机械产品、航空、航天、电力、船舶、有色金属等行业的模锻件产品、航空、航天零部

件及系统的研制、生产、销售(不含民用航空器材);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除外);金属材料(含

锻铸件)理化检测分析和无损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邮政编码: 710089联系电话: 029-81662206-8818传

真:

029-81662208

公司网站地址: http://www.400mn.com/ch/Default.asp主要产品:

主要从事航空、航天、船舶等行业锻件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和服务,产品主要为特种合金锻件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A股)

(二)发行人股本结构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49,550.00万股,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股份类型股份数量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9,000.0018.16
3、其他内资持股--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股11,957.0024.13
境内自然人持股2,000.004.04
其他-
4、外资持股--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其中:人民币普通股26,593.0053.67
三、股份总数49,550.00100.00

(三)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 万股、%

序号持有人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总持有数量限售股股数
1西安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国有法人12.116,000.006,000.00

3-1-5

2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8.294,107.004,107.00
3西安鹏辉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境内非国有法人8.074,000.004,000.00
4西安三森投资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7.773,850.003,850.00
5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有法人6.053,000.003,000.00
6严建亚境内自然人4.042,000.002,000.00
7湖南湘投金天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法人3.431,699.810
8上海毅睿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境内非国有法人3.291,630.000
9陕西省航空高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境内非国有法人2.761,370.000
10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境内非国有法人2.191,084.800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目前的主要产品为航空、航天和船舶领域的锻件产品。公司系根据客户提供的产品技术标准、图纸或数模,研发设计出能够通过机械加工手段加工、制作出相关部件的锻件图,进而生产出相应锻件并交付客户。公司主要产品分类如下:

1、按照锻造工艺区分

按锻造工艺的不同,公司主要产品可分为模锻件和自由锻件两大类。

模锻件:公司的模锻件产品主要是通过400MN大型模锻液压机锻造而成。公司拥有的400MN大型模锻液压机是目前我国独立研制和开发、拥有核心技术的大型模锻液压机,是我国拥有的压力吨位在万吨以上的少数几台之一,同时也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单缸精密模锻液压机。该模锻设备主要用于铝合金、钛合金、高温合金、粉末合金、高强度合金钢等难变形材料大型构件的整体模锻成型,具有刚性好、压力稳定、压制精度高、生产工艺范围宽广、批量锻件一致性好等特

3-1-6

点,解决了新机型超大尺寸、高强度、高精度、高工艺锻件的国内制造难题,设备总体性能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自由锻件:公司的自由锻件产品主要通过31.5MN快锻机锻造而成。公司拥有的31.5MN快锻机主要用于钛合金、高温合金、高强度钢、铝合金等材料大型自由锻件的生产及400MN模锻液压机的制坯,也可用于20吨以下各种钢锭,钛锭的开坯和改锻。

2、按照产品功能区分

按产品功能的不同,公司的主要产品可分为大型飞机、战斗机机身结构件,起落架系统结构件,直升机结构件,发动机和燃气轮机盘类件几类。

(1)大型飞机、战斗机机身结构件

大型飞机、战斗机机身结构件包括飞机机体的框、梁类结构件,具体有飞机舱门部位的门框锻件,机头部位的风挡边框锻件,机翼与机身部位的连接件,机翼部位的边条、承力梁、框锻件,发动机吊挂系统锻件,机身承力框锻件,转向舵部位的转轴梁锻件。大型飞机、战斗机机身结构件主要涉及的材料有钛合金、超高强度钢、铝合金等。

(2)起落架系统结构件

起落架系统包括飞机的主起落架系统和前起落架系统。公司生产的起落架系统结构件主要包括外筒、活塞杆锻件,扭力臂、斜支撑、支架、后支架等锻件。这类锻件主要涉及的材料为超高强度钢、钛合金和铝合金等。

(3)直升机结构件

直升机结构件主要包括发动机系统锻件、传动箱系统锻件、浆毂系统锻件、机身结构件锻件、起落架锻件和武器吊挂系统锻件。主要有发动机涡轮盘和涡轮轴锻件、传动箱传动卡盘锻件、浆毂中央件、浆毂连接件、浆毂轴、传动卡盘、吊挂架、起落架外筒和活塞杆锻件等。这类锻件主要涉及的材料有钛合金、超高强度钢和铝合金等。

(4)航空发动机和燃气轮机盘类件

3-1-7

公司的航空发动机和燃气轮机盘类件主要包括航空发动机或燃气轮机的前轴颈、风扇盘、压气机盘、整流罩、涡轮轴、低压涡轮盘、高压涡轮盘、锥轴等盘类锻件。这类锻件涉及的材料主要有高温合金、钛合金、超高强度钢和不锈钢等。

(五)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额的变化表

公司自上市以来历次筹资、派现及净资产额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136,869.60

日)净资产额
历次筹资情况
发行时间发行类别

2019年5月 首次公开发行 26,000.00

筹资净额合计

合计26,000.00
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9,910.00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2020年6月30日)净资产额182,243.03

(六)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0年6月30日,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

股东持股比例
严建亚控制的股权:19.88

其中:

三森投资

7.77

鹏辉投资

8.07

严建亚

4.04
西航投资控制的股权:12.11
温氏投资控制的股权:8.68

其中:

温氏投资

8.29

横琴齐创

0.39
西投控股控制的股权:6.05
合计46.72

控制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为西航投资、温氏投资、西投控股、鹏辉投资、三森投资及严建亚。其中西航投资,温氏投资,西投控股分别控制发行人股份12.11%、8.68%、6.05%。严建亚合计控制发行人19.88%股份(严建亚、

3-1-8

鹏辉投资、三森投资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4.04%、8.07%及7.77%股份)。

(七)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最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020年6月30日

2019

2018

2017

资产总计

253,276.64

226,412.59 172,233.93 156,261.02负债合计

49,279.89 35,364.33 34,352.0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71,033.62
182,243.03

177,132.70 136,869.60 121,908.98少数股东权益 -

- - -所有者权益总额

182,243.03

177,132.70 136,869.60 121,908.98

(2)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1-6月

2019

2018

年度年度

2017

营业收入

年度
32,127.07

61,387.64 46,572.32 37,476.00营业利润

11,779.6322,567.3317,480.3914,449.79

利润总额

11,770.3022,605.2917,533.0314,599.57

净利润

10,065.3319,218.1014,960.6212,253.9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9,218.10 14,960.62 12,253.94

(3)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10,065.33

项目

项目2020年1-6月

2019

2018

年度年度

201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年度
1,269.95

13,924.12

7,991.35 17,324.16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833.64

-46,143.24

-2,723.72 5,056.7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963.8221,519.42
-75.00531.4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0,699.71

5,192.63 22,912.35

2、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万元

3-1-9

项目2020年1-6月

2019

2018

年度年度

2017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年度
-1.39

1.03 -121.13 -72.96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1,093.39 390.75

682.71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564.77
-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942.40 352.14 228.52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1,125.32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9.33

37.95 -2.67 -55.22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269.64 - -非经常性损益合计

-18.60
1,660.771,805.13619.08783.05

减:所得税影响额

249.12270.7792.86131.3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1,534.36 526.22 651.7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411.65
8,653.6717,683.7414,434.4011,602.24

3、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2020年1-6月/2020-06-302019年度/2019-12-312018年度/2018-12-312017年度/2017-12-31

基本每股收益(元)

每股指标:
0.200.400.340.27

稀释每股收益(元)

0.40 0.34 0.2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0.20
0.17

0.37 0.32 0.2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

0.17

0.37 0.32 0.26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0.28 0.18 0.39每股现金流量净额(元

0.03
/

股)

0.00-0.220.120.51

毛利率(

盈利能力:
%

43.1845.0145.0146.3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92 11.56 10.61

3-1-10

项目2020年1-6月/2020-06-302019年度/2019-12-312018年度/2018-12-312017年度/2017-12-31

扣非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77

10.97 11.16 10.04

流动比率(倍)

偿债能力:

2.95

3.91 4.03 3.54速动比率(倍)

2.95

2.07

2.98 2.94 2.45资产负债率(合并)(

28.0521.7720.5321.98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2.41 21.02 22.35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28.74
/

年)

1.241.711.741.91

存货周转率(次

营运能力:

/

年)

0.78

0.99 0.88 0.79总资产周转率(次

年)

0.260.310.280.26

注:2020年1-6月每股现金流量净额为0.0028元/股,表中四舍五入数据为0.00元/股。

4、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毛利构成及主营业务毛利

率情况

(1)最近三年一期主营业务收入构成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1-6月

2019

2018

年度年度

2017

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模锻件产品

25,843.8282.5450,176.2284.6641,516.0291.0132,920.5489.06

自由锻件产品

5,055.7016.15

7,799.89 13.16 2,759.36 6.05 3,511.50 9.50其他

410.941.31

1,290.97 2.18 1,340.14 2.94 533.35 1.44

合计31,310.45100.0059,267.08100.0045,615.51100.0036,965.38100.00

(2)最近三年一期主营业务毛利额构成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模锻件产品

11,753.7987.81

23,869.89 90.42 19,125.73 93.84 16,262.94 94.23自由锻件产品

1,356.0310.13

1,729.60 6.55 472.70 2.32 851.96 4.94其他

275.622.06

798.53 3.02 783.46 3.84 144.65 0.84

合计13,385.44100.00

26,398.03 100.00 20,381.89 100.00 17,259.54 100.00

(3)最近三年一期主营业务毛利率构成

3-1-11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毛利率
占收入比例毛利率
占收入比例毛利率
占收入比例毛利率

模锻件产品

占收入比例
45.4882.5447.5784.6646.0791.0149.4089.06

自由锻件产品

26.8216.1522.1713.1617.136.0524.269.50

其他

67.071.3161.862.1858.462.9427.121.44
合计42.75100.00

44.54 100.00 44.68 100.00 46.69 100.00

五、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中航证券自查后确认,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重要

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主要股东、重要

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相

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1、保荐立项审核阶段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三角防务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3-1-12

职业标准、专业知识和行业背景等,通过与客户接触、实地考察、询问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调查,并通过多种途径对项目分析、评判,作包括对立项判断有重要影响的所有方面的立项前尽职调查。

项目组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撰写《立项尽职调查报告》,并按规定填写《立项申请表》、《项目承揽情况表》等文件,将上述立项申请材料提交中航证券质量控制部。

2、立项审核小组对项目的立项进行审核

(1)中航证券设立立项审核小组,进行项目立项审议决策。立项审核小组

具体成员经公司总办会决定聘任,立项审核小组设组长一名。

(2)立项审核会议须有不低于五名立项审核小组成员(不包括因参与项目

需回避表决但列席会议的立项审核小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其中,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1/3。立项审核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立项审核小组成员在表决中不得弃权,且不得参与由其参与项目的表决,反对票需注明原因。如出席会议(不含回避列席)2/3以上(含)立项审核小组成员表决同意,则项目立项审核获得通过;未达出席会议(不含回避列席)2/3以上(含)成员同意的,不予以立项。

(3)立项审核会议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并由立项审核小组成员签字、OA

确认或邮件确认。

第二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1、项目组提交内核申请文件,并通过底稿验收及问核环节

项目组将《内核申请表》、《项目质量保证书》、《项目负责人承诺函》、整套申请文件等内核申请材料报送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对内核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提请内核小组安排内核会议召开时间;对于材料不合格者,将要求项目组重新准备合格后再次提交材料,材料初审通过后内核小组方可安排会议时间。

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前,项目组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验收。质量控制部应当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依据是否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的验收意见。底稿验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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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质量控制部应当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验收未通过的,质量控制部应当要求项目组作出解释或补充相关工作底稿后重新提交验收。此外,内核会议前还需按照相关规定,由中航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或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内核负责人及质量控制部门相关人员对项目组主要成员进行尽职调查问核,问核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并提交内核会议。

2、内核小组对项目进行审核

(1)中航证券设立内核小组,负责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核工作。内核小

组成员由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公司质控风险管理总部、质量控制部、合规管理总部、证券承销与保荐分公司有关资深专业人员、公司其他部门有关人员及外聘专业人士组成。内核小组设负责人一名,为公司内核负责人,由公司任命。

(2)中航证券内核会议的参会委员应不少于7名(含7名),其中来自内部

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1/3,且至少有1 名合规管理人员参与投票表决。参会委员人数中不包括因利益关系回避表决但列席会议的委员。内核表决票分为“同意”及“反对”两种类型;内核表决投票时“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内核委员的2/3时,表决结果为通过。发表“反对”意见的内核委员应详细说明理由。对于项目存在重要问题未具备条件于内核会议当场讨论清楚的,内核负责人在征询参会内核委员意见后决定项目暂缓表决的,待项目组将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尽调并具备清晰结论时,项目组可再次提出内核审核,内核小组将再次进行审核并表决。

(3)内核会议应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文件。参加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

应当对内核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内核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4)内核会议后,内核小组审核意见将传达至项目组,项目组须对审核意

见进行回复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内核小组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内核意见的落实。

(二)内核意见

中航证券于2020年7月13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内核委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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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听取了项目组对项目基本情况的介绍,以及项目组对内核委员相关问题的回复,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参加本项目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人,“同意”票数为7票,“反对”票数为0票,本项目内核会议结果为“项目通过”。

七、关于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行为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说明

本次发行中,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二)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为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发行人会计师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人评级机构为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经保荐机构核查,前述中介机构均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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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保荐机构组织编制了申请文件,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

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发行申请文件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

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与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推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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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中航证券作为三角防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条件。因此,保荐机构同意保荐三角防务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分别于2020年6月9日和6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的议案》等议案,并决定将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通知、记录、决议,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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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于2020年7月1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修订稿)》、《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的议案》等议案。根据发行人提供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记录、决议,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该次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证券发行的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公司治理机构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运行良好、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及大华会计师和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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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发行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2,253.94万元、14,960.62万元和19,218.10万元;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一般票面利率,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此次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先进航空零部件智能互联制造基地项目”,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按照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四)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经发行人确认及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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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公司治理机构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运行良好、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及大华会计师和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发行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2,253.94万元、14,960.62万元和19,218.10万元;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一般票面利率,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此次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21.98%、20.53%、21.77%和28.05%,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7,324.16万元、7,991.35万元、13,924.12万元和1,269.95万元,公司现金流量正常。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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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

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公司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权责明确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保障了治理结构规范、高效运作。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公司财务审批、财务预算管理、财务核算管理、资金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并配备了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内控执行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对其经济效益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客观评价。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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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鉴证,出具了大华核字[2020] 004250 号《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鉴证意见为:“我们认为,三角防务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立信会计师和大华会计师对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七)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根据立信会计师和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2019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4,960.62万元、19,218.1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4,434.40万元、17,683.74万元。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八)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六)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九)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经发行人确认及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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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

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十)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经发行人确认及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十一)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先进航空零部件智能互联制造基地项目,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十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先进航空零部件智能互联制造基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因此,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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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发行人为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用于“先进航空零部件智能互联制造基地项目”,不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因此,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因此,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

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中的有关要求

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为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防止将募集资金变相用于财务性投资,要求“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根据发行人2020年1-6月的财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中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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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长期以来专注于航空、航天、船舶等行业锻件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和服务,主要为国有大型军工企业及其他厂商配套,最终用户主要为军方。行业特点决定了公司的客户集中度较高,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公司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98.86%、

97.44%、97.42%和99.26%。由于军工领域的客户对产品质量、可靠性和售后服

务有比较高的要求,产品要经历论证、研制、试验等多个阶段,验证时间长、投入大,经过鉴定的配套产品客户很少会更换,公司的军工客户均有很高的稳定性,但如果该客户的经营出现波动或对产品的需求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的收入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公司存在对重大客户依赖度较大的风险。

(二)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目前拥有的400MN模锻液压机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单缸精密模锻液压机,可以满足目前在研、在役的先进飞机、航空发动机中的大型模锻件生产。公司产品目前已应用在新一代战斗机、新一代运输机及新一代直升机中,并为一些国产航空发动机供应主要锻件。如果未来公司不能继续保持生产装备及生产工艺技术等方面的领先优势,将会导致公司市场竞争力大幅下降,或者未来其他竞争对手如果在装备上和技术上投入更多力量,导致公司的装备和技术不再具有明显优势,将会导致公司因市场竞争出现营业收入和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三)公司军品业务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最终用户主要为军方。军方需求受到的影响因素较多,可能出现订单突发性增加或订单取消等变动情况。而且,军工供应链体系内对质量要求严格,用户对公司产品的检测及验收时间可能较长。在研制及小批量生产阶段,订单的具体项目及数量存在较大的波动可能性,交货时间具有不均衡性,导致收入实现在不同月份、不同年度具有一定的波动性,且产品收入结构可能会有较显著的变化。

另一方面,公司与武器装备设计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在武器装备的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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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设计阶段即参与设计定型并成为该装备型号可供选择的供应商之一。在装备定型后,公司会与下游直接客户签订协议,在设计及试制的锻件产品经客户鉴定合格后并经军方确认,签订协议后公司即成为该型号装备的供应商。军方的型号装备期会决定装备型号生产期长短,从而决定该型号各配套部件的生产持续期。如果未来公司未被确认为新型号的供应商,或者新型号装备期时间长短的不确定将会导致未来公司军品业务存在波动的风险。

(四)国家秘密泄密风险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须经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公司已取得相关保密资格证书,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一直将安全保密工作放在首位,采取各项有效措施保守国家秘密,但不排除一些意外情况的发生导致有关国家秘密泄露,进而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或无法收回的风险

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6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26,650.19万元、29,742.39万元、46,106.09万元和63,783.55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71.11%、63.86%、75.11%和99.27%(年化),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较大。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随着营业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客户主要为大型国有企业,付款手续较繁琐,资金结算具有季节性,导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虽然客户是大型国有企业,具有良好的信誉,至今未发生大额的应收账款的坏账,但随着公司销售收入的持续增长和客户数量的增加,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可能进一步增大,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也不断增加。一旦这些应收账款发生大比例坏账,公司将面临流动资金偏紧的风险,可能会严重影响公司经营,对公司的经营和盈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原材料供应风险

公司根据订单情况制定生产计划,采购部门根据生产计划采购原材料。由于公司生产产品定制化程度高,对原材料牌号要求特殊,因而公司在一般情况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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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提前备料,而是在生产计划制定后再向指定供应商下达采购订单并签订采购合同。报告期内,公司通过与上游原材料厂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保证原材料供应源的稳定性,并且公司具备良好的排产计划能力,能够对材料准备、能源供应、生产设备维护作出周密筹划,从而保证了生产计划的有序进行。对于某些特殊牌号的原材料,可选的供应货源有限,即使对于合格供应商也难以保证及时供货。如果未来生产准备阶段未对原材料采购计划做完备的筹划,或者未来突发性新增订单对原材料的需求超出原采购计划,则会导致公司面临生产中原材料供应不足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生产安排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如果因原材料供应不足影响到对下游客户供货的及时性,则会损坏公司与客户及军方的合作关系,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七)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在军用品采购中,由于公司是国防装备供应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公司在原材料采购方面必须服从国防装备供应体系的统一管理。公司向军工客户提供的产品均有对应的终端产品型号,在该型号设计定型时就已经对从原材料到产品的各个采购加工环节做出限定,因而公司在原材料品类的选择及供应商的选择方面受到较强的约束,关键原材料只能在型号设计单位和/或主机厂已指定的供应商目录里采购。行业特点决定了公司原材料供应商的集中度较高,2017年、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公司对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全部原材料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90.65%、91.93%、93.10%和92.87%。公司对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的采购集中度较高,未来若该供应商的经营产生波动或对产品的供应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八)无实际控制人风险

公司股权较为分散,公司控制5%以上股权比例的股东及控制的股权分别为严建亚(含一致行动人)19.88%、西航投资12.11%、温氏投资(含一致行动人)

8.68%、西投控股6.05%,单个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数量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30%,且根据公司董事的提名和选举办法,单个股东均无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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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多数席位,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公司的经营方针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系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按照公司议事规则讨论后确定,避免了因单个股东控制引起决策失误而导致公司出现重大损失的可能性,但可能存在决策效率被延缓的风险。同时,由于公司股权较为分散,无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仍存在发生变动的风险,如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造成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受到影响。

(九)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8号)及《国家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品免征增值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工财审【2014】1532号)等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2015年3月26日陕西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陕西省国防科工办军品免征增值税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科工发【2015】68号),本公司对自产并销售给其他纳税人的军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公司及子公司三角机械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适用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若上述优惠政策在未来发生变化或者发行人税收优惠资格不被核准,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先进航空零部件智能互联制造基地项目,主要建设航空精密零件数字化智能制造生产线和飞机蒙皮镜像铣智能制造生产线。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业务产业链将得以进一步完善,产品结构将进一步丰富,整体经营规模、经营业绩及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提升和增强。尽管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具有良好的人员储备、技术储备及市场储备以保证募投项目的实施,但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等因素作出的,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面临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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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变化、市场环境变化、消费者需求变化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此外,飞机蒙皮镜像铣智能制造生产线引进的蒙皮镜像铣技术是一种行业领先的新一代蒙皮加工技术,飞机蒙皮镜像铣智能制造生产线的建设计划、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可能因技术障碍、投资成本变化及生产管理不善等因素而增加不确定性。由于蒙皮镜像铣为处于行业前沿的新一代蒙皮加工技术,本次引进的国产设备和技术在各大主机厂仍处于设备引进或试生产阶段,尚未有形成成熟量产的经验,因此,新技术与新产品研发存在一定的研发风险,以及新产品质量未能达到要求而无法获得订单的市场开发风险。此外,项目也可能存在建设进度不及预期、无法按时投产等情形,导致公司新增的生产线及厂房不能产生预期收益的风险。

(十一)与本次可转债相关的风险

1、违约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为6年,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如果在可转债存续期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将有可能影响到债券利息和本金的兑付。

2、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和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可转债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转债的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为此,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3、发行可转债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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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政治、经济政策、投资者的投资偏好、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因公司股票价格走势低迷或可转债持有人的投资偏好等原因导致本次可转债到期未能实现转股,公司必须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还本息,将会相应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4、转股后摊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风险

本期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在可转债存续期内逐渐产生收益,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如果投资者在转股期内转股过快,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摊薄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公司在转股期内可能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5、本次可转债转股的相关风险

进入可转债转股期后,可转债投资者将主要面临以下与转股相关的风险:

(1)本次可转债设有有条件赎回条款,在转股期内,如果达到赎回条件,

公司有权按照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如果公司行使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2)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

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债触及向下修正条件时,结合当时的市场状况等因素,分析并决定是否向股东大会提交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公司董事会并不必然向股东大会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因此,未来在可转债达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时,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可能面临公司董事会不及时提出或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议案的风险。

(3)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

股票价格达到一定条件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可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由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可能对原股东持股比例、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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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潜在摊薄作用,可能存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议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批准的风险。

6、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东方金诚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评级,信用等级为AA-。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东方金诚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等因素变化,从而导致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十二)募投项目用地尚未取得的风险

截至本次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募投项目用地的转让手续正在进行中,公司尚未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如募投项目用地无法按照计划取得,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委会将积极协调其他可用地块。但若因客观原因导致募投项目用地无法按期取得,可能影响募投项目的按时实施。

(十三)对第一大客户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第一大客户为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单位,公司来源于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单位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3,429.97万元、39,052.01万元、53,684.10万元和28,739.5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9.20%、

83.85%、87.45%和89.46%。公司向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单位销售占比较高主要系

行业特点所致。如果公司第一大客户由于自身原因或宏观经济环境的重大不利变化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需求,而公司又不能及时拓展其他新的客户,将导致公司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简要评价

(一)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先进的装备及技术优势

公司拥有的400MN大型模锻液压机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单缸精密模锻液压机,具有刚性好、压力稳定、压制精度高、生产工艺范围宽广、批量锻件一致性好等特点。经过多年努力,公司在大型锻件产品制造行业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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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技术储备。截至目前,公司已经取得4项发明专利、6项实用新型专利,这些专利在行业内属于领先水平,并且在军工领域已经得到充分应用。同时,公司与客户多年来保持着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研发设计新产品,共同攻克研发过程中的技术难题,先进的技术水平为公司赢得客户的信赖提供了有力保障,提升了公司的竞争能力。

2、先发进入优势

公司借助400MN大型模锻液压机设备参与新一代战斗机、大型运输机等军工装备重要型号的预研到定型的整个阶段,成功进入主机厂的供应商体系;因此,在同行业的竞争中,公司已占据有利地位,未来随着主机厂新一代装备的批量化生产,公司的规模与业绩将会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

3、稳定的客户资源

公司规模化生产以来,积累了稳定的、优质的客户资源,公司主要客户为国防军工企业或相关科研院所,其对于供应商的产品性能、技术水平、研发实力、生产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非常严格,一旦进入其供应商体系并且实现规模化生产后一般不会轻易更换。民营军品生产企业与下游客户的合作关系非常重要,特别是研发的合作,通常军品都是定制类产品,其从设计到量产,一般都需要生产企业与客户共同参与完成,这种研发的关系更有助于公司与客户的长期稳定合作。多年来,凭借先进的技术、高质的产品和高效的服务,公司与下游客户一直保持着研发和生产方面非常稳定、深入的合作关系,稳定的客户资源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齐全的资质优势

公司已经取得了生产军工产品全部资质,具备了生产军品的生产资格和保密资质,齐全的资质资格使得公司能够与军工客户开展紧密的业务合作,不断推出新产品新技术,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不断扩大自身规模和实力。

5、有效的成本控制

随着公司生产工艺和技术水平的日趋成熟,公司在成本控制方面取得了进步,公司通过先进设备的使用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实现了规模效应,成本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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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效果明显。随着公司产品规模的日益提高,将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逐步增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6、地域优势

公司地处中国著名的航空基地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陕西省具备良好的航空、航天制造业产业基础。目前,在陕西境内拥有两个飞机制造厂,一个发动机制造厂,并且拥有门类齐全的飞机配套零部件厂家。同时,西安市也有良好的科研基础,拥有以西北工业大学,第一飞机设计研究院,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为代表的数量众多与航空航天相关的科研单位。公司所在的陕西省有健全的航空航天产业结构及良好的科研基础,使得结构件、盘类件和环类件部件在陕西范围内有着良好的销路,市场需求稳定。公司与相关企业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够为用户提供优质产品。地域优势明显。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影响

1、本次发行可转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将促进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业务结构将得到进一步优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抵御风险的能力将进一步增强,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2、本次发行可转债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和总负债规模均有所增长。随着未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陆续实现转股,公司负债规模将逐步下降,净资产规模将逐步上升,资产负债率将逐步降低。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较低,经济效益良好,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体现,因此在短期内可能会导致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长期来看,随着项目的建成达产,公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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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的盈利能力、经营业绩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最终为公司和投资者带来较好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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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证券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保荐代表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内核负责人:

保荐业务负责人:

保荐机构总经理:

保荐机构董事长:

贾福青

法定代表人: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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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司维和霍涛担任本公司推荐的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本公司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同时,本公司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说明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保荐代表人:

司 维 霍 涛

法定代表人:

丛 中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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