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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尔激光:关于公司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0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及注册资本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681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280号)同意,公司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16,536,000股已于2019年5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由49,589,150股增加至66,125,150股,注册资本由49,589,150元增加至66,125,150元,公司类型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现拟将《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股份总数、股份回购条款及其他相关内容相应修改,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改最终以股东大会审议及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核准结果为准。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次修订具体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变更事项

变更事项原章程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万股。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53.60万股,于2019年5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6,612.515万股。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12.515万元。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6,612.515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后,并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发行股票及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股票上市后生效。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备查文件:

1、《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6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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