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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尔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规定,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董事会的审议程序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制定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公司实际生产运营情况,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

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报告期内(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其他逾期担保和违规担保的情形。

六、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受聘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七、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实施。

八、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段晓婷女士、朱凡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具备行使职权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我们认为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段晓婷女士、朱凡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晓彤

肖 峰

赵 茗

2020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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