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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尔激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300776 证券简称:帝尔激光 公告编号:2020-012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1)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施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施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3)财政部2017年7月5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

重组》(财会〔2019〕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重新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和应适用其他准则的情形,明确了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明确了不同条件下非货币交换的价值计量基础和核算方法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的要求,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2、债务重组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等;

(4)重新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的要求,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3、收入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引入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并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规定,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此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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