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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5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inofibers Technology Co.,Ltd.

(常州市新北区兴丰路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5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 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本公司发行前股东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监管规定对所持股份做出的锁定承诺期限如下表所示,实际锁定期限按照孰长原则执行。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杨永岗(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温月芳(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

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1)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简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中简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理) (2)中简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11月1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中简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中简科技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3)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在本人担任中简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中简科技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中简科技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中简科技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若其在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若其在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关于所持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不影响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如本人所持中简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中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2)本人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卖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要求。(3)本人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要求。(4)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持股低于5%的,本人在减持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第(2)条、第(3)条的规定。(5)本人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中简科技,并予以公告的要求。(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收益无偿划归中简科技所有。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华泰投资中简投资

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1)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简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中简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2)中简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11月1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中简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中简科技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2、关于所持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如本企业所持中简科技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中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2)本企业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卖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要求。(3)本企业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要求。(4)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企业持股低于5%的,本企业在减持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第(2)条、第(3)条的规定。(5)本企业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中简科技,并予以公告的要求。(6)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企业减持收益无偿划归中简科技所有。

江汀(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1)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简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中简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2)中简科 技上市后6个 月内如股票 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11月1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中简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中简科技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3)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在本人担任中简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中简科技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中简科技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中简科技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若其在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若其在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关于所持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如本人所持中简科技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中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2)本人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出卖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要求。(3)本人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要求。(4)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持股低于5%的,本人在减持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第(2)条、第(3)条的规定。(5)本人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中简科技,并予以公告的要求。(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收益无偿划归中简科技所有。涌泉投资赵勤民袁怀东施秋芳范春燕及其一致行动人常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简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中简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关于所持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中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价,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2)本人/本企业将遵守持股5%以 上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卖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要求。(3)本人/本企业将遵守持股5%以 上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要求。(4)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本企业持股低于5%的,本人/本企业在减持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第(2)条、第(3)条的规定。(5)本人/本企业将遵守持股5%以 上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中简科技,并予以公告的要求。(6)如本人 /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本企业减持收益无偿划归中简科技所有。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

的预案

经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程序

1、启动条件

自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本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启动程序

自股价稳定预案触发日起,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30日内召开股东

大会,审议股价稳定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实施时间等),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本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出席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并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前全体股东承诺,出席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公司在单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份所动用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 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C.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回购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6)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90个交易日内,公司的回购义务自动暂时解除。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第91个交易日起,如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再次触发,公司将再次履行股份回购义务。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增持股票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永岗、温月芳;主要股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华泰投资、中简投资、涌泉投资、三毛纺织、赵勤民、袁怀东、施秋芳、江汀、范春燕。

(2)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90个交易日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达到前述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书面通知公司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A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3)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0%,B.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C.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4)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应按其提交公司董事会的增持计划执行:

A.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发行人不得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若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达到前述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通知公司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A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A.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10%,B.如果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条件,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A.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发行人不得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5)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4、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A.公司回购、B.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增持及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同时签署了稳定股价的承诺函。

(四)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最低增持金 额(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支付的分红。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本次公开发行前主要股东、董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本公司郑重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在6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如上市后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则:

(1)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2)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杨永岗、温月芳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郑重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如上市后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管机关认定本人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公司立即停止对本人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本人应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管机关认定本人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公司立即停止发放本人应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申报会计师承诺: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填补回

报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提升未来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公司承诺不断提高收入和盈利水平,减少本次发行对于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并致力于提高投资者的回报。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如下措施:

1、迅速提升公司整体实力,扩大业务规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将会增加,公司的抗风险能力、长远发展能力和综合实力显著加强,市场价值显著提高。公司将借助良好的发展机遇,实现自主知识产权高性能碳纤维相关产品的研发升级和产业化规模提升,巩固公司高性能碳纤维产品在航空航天领域的领先优势,并积极向高端民用市场拓展,推动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生产能力、产品优化并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规范、有效使用。

3、完善公司治理,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报告期内,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执行有效。同时,公司通过完善激励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已吸引

和培养了一大批优秀人才。

未来,公司将继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与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形成更为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规范公司运作,同时持续实施人才战略,实行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的方式,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制度和人才保障。

4、加强研发投入,坚持技术创新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技术创新成果突出,同时,公司在长期的研发实践中,掌握了大量的核心技术,形成了丰富的技术储备,并建立了科学的研发组织体系,制订了有效的科技创新制度。

未来,公司将以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国家的产业政策为导向,紧密结合客户和市场对技术、产品的个性化要求,持续技术创新,加大技术研发投入,保持公司的技术优势,推出更多满足客户需求的高品质碳纤维新产品,提升公司业绩。

5、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稳健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公司未来将严格执行相关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特别是强化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障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对公司本次融资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主要股东作出承诺如下: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其作出处

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其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其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五、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公司无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分别签署了《关于避免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承诺函》。

1、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永岗、温月芳分别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现时与将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活动,以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2)在未来发展中,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公司做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应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3)本人不会利用对公司的控股优势地位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对本人具有约束力。”

2、公司主要股东分别承诺如下:

“(1)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现时与将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中简科技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活动,以避免与中简科技产生同业竞争。

(2)在未来发展中,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中简科技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中简科技,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中简科技做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应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中简科技。

(3)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不会利用中简科技的股东地位从事任何损害中简科技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在作为中简科技股东期间,上述承诺对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具有约束力。”

(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无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分别签署了《关于规范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永岗、温月芳分别承诺:

“(1)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与股份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将来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人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即正常的商业条款与股份公司发生交易。

(2)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充分尊重股份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股份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3)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股份公司资金,也不要求股份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提供违规担保。

(4)如果股份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该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在股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人推荐的董事及本人将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与股份公司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按照正常的

商业条件进行,且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股份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股份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将不会向股份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股份公司造成损失,本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对本人具有约束力。”

2、公司主要股东分别承诺如下:

“(1)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公司/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将来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即正常的商业条款与公司发生交易。

(2)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善意履行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股份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股份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3)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股份公司资金,也不要求股份公司为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提供违规担保。

(4)如果股份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 /本公司/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促使该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与股份公司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股份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股份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将不会向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

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6)如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股份公司造成损失,本人 /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本公司在担任股份公司股东期间,上述承诺对本人/本公司 /本企业具有约束力。”

六、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等主体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本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已作出承诺,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或提出替代性措施;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3、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本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本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永岗、温月芳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

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4、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三)发行人全体股东承诺

公司全体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如有),直至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本公司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3、如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如有),并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3、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七、利润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

经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做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制定和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配且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出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上述公司发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被投资公司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被投资公司涉及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被投资公司涉及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和公司长远利益。

5、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发展和资金需求情况,提议中期现金分红。

6、利润分配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7、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议案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现金股利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经普通决议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制订的股票股利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经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股利方案的,应在当年的年度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该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8、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可以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由董事会先行拟定草案,公司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制定的草案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对上述拟定的草案发表独立意见。上述草案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事项属于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同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未来三年分红规划

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2021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上市后适用),公司未来三年分红规划如下:

1、考虑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应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经营发展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发展情况。目前公司经营情况稳定,所处行业发展潜力巨大,主导产品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营业收入和盈利规模快速增长,盈利能力较强。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及产能逐步释放,公司的供货能力、市场拓展能力将进一步增强,进而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2)公司资金需求。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及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公司未来对于资金的需求也将不断增大。

(3)公司融资环境。公司目前融资渠道主要为银行。公司上市以后,融资渠道进一步得到拓展,资金实力将得到提升。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利用自我积累和财务杠杆,支持公司业务不断发展。

2、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坚持以下原则:

(1)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2)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

行;

(3)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3、上市后的长期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

A.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B.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下列条件情况下,公司分配年度股利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a.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b.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c.公司未出现重大资金支出(指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上述公司发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被投资公司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被投资公司涉及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被投资公司涉及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结合公司发展情况和资金安排,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C.在符合前述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公司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确定现金分红政策,具体原则如下: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D.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E.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按本规定进行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根据公司的股本规模、股票价格等情况,发放股票股利。

F.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公司发展。

(2)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公司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A.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且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前述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国内外的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或者政策环境发生对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前述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a.公司营业收入或者营业利润连续两年下降且累计下降幅度50%;b.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

B.公司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依据该变化后的规定,公司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着眼于是否有利于股东权益、是否有利于公司发展,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下列程序: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议案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现金股利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经普通决议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制订的股票股利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经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股利方案的,应在当年的年度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该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3)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股利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分红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若公司预测未来三年盈利能力和净现金流入将有大幅提高,可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上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例如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反之,如果公司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也可以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下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或保持原有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不变。

(4)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程序如下:

A.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并应在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董事会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B.利润分配的披露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四)长期回报规划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1、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2、企业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

3、股东要求和意愿;

4、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应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原则: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分红方案。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783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4,001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进行老股转让。其中:网下配售400.10万股,网上发行3,600.90万股,发行价格为6.06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277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中简科技”,股票代码“300777”,本次公开发行的4,001万股股票将于2019年5月16日起上市交易。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9年5月16日

(三)股票简称:中简科技

(四)股票代码:300777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0,001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001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4,001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序号

股东名称/

姓名

持股数量

(股)

占首次公开发行

后总股本比例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华泰投资60,685,62215.171%2022.5.16

中简投资30,568,0617.642%2022.5.16

涌泉投资30,535,9107.634%2020.5.16

赵勤民29,948,2487.487%2020.5.16

袁怀东22,038,5055.509%2020.5.16

施秋芳21,174,2105.293%2020.5.16

范春燕16,933,0434.233%2020.5.16

周近赤15,573,8033.893%2020.5.16

杨永岗14,139,0413.535%2022.5.16

刘继川14,067,4763.517%2020.5.16

黄晓军14,067,4763.517%2022.5.16

三毛纺织13,312,2463.328%2020.5.16

博驰投资12,905,5553.226%2020.5.16

江汀8,726,5632.182%2022.5.16

王京梅7,031,5621.758%2020.5.16

刘彦珍5,507,0551.377%2020.5.16

朱玉贤4,807,4331.202%2020.5.16

曾文林4,670,6441.168%2022.5.16

温月芳3,883,1800.971%2022.5.16

方国海3,388,9570.847%2020.5.16

朱戎2,920,8770.730%2020.5.16

序号

股东名称/

姓名

持股数量

(股)

占首次公开发行

后总股本比例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全东渝2,812,6910.703%2020.5.16

李保民2,499,3550.625%2020.5.16

白道明2,488,7650.622%2020.5.16

白志伟2,012,1930.503%2020.5.16

张俊丽1,969,3200.492%2020.5.16

何敏1,597,3680.399%2020.5.16

贺文华1,270,8590.318%2020.5.16

陶美琴1,270,8590.318%2020.5.16

白剑林1,059,0490.265%2020.5.16

高珍玉939,8310.235%2020.5.16

张博明937,8470.234%2020.5.16

刘建平806,4300.202%2020.5.16

唐艳华737,7320.184%2020.5.16

李辉509,4730.127%2022.5.16

郭建强407,2600.102%2020.5.16

代志杰352,3510.088%2020.5.16

李海红352,3510.088%2020.5.16

范军亮326,2810.082%2022.5.16

胡培贤174,9310.044%2022.5.16

凌英139,7110.035%2020.5.16

白路娜139,7110.035%2020.5.16

张兴华98,8440.025%2020.5.16

罗永康52,9520.013%2020.5.16

曹建平52,9520.013%2020.5.16

李新生47,5630.012%2020.5.16

宋文强42,3620.011%2020.5.16

龚文照15,4920.004%2020.5.16小计360,000,00090.00%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序号

股东名称/

姓名

持股数量

(股)

占首次公开发行后

总股本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网上发行股份36,009,0009.00%2019.5.16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序号

股东名称/

姓名

持股数量

(股)

占首次公开发行后

总股本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网下配售股份4,001,0001.00%2019.5.16小计40,010,00010.00%合计400,010,000100.00%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Sinofibers Technology Co.,Ltd.发行前注册资本: 360,000,000.00元人民币发行后注册资本: 400,010,000.00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 杨永岗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8年4月28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5年9月21日住所: 常州市新北区兴丰路6号邮政编码:

213127电话:

0519-89620691传真:

0519-89620690电子信箱:

sinofibers@163.com信息披露部门、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江

汀,证券事务代表为李剑锋,联系电话

0519-89620691经营范围:高性能碳纤维、织物、复合材料及相关产品的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从事高性能碳纤维及相关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所属行业: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10月26日),公司CSRC行业分类大类代码及名称为C制造业中的子类“C28化学纤维制造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

序号 姓名 职位 任职期限

杨永岗 董事长、总经理2018.8.29-2021.8.28

温月芳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2018.8.29-2021.8.28

江汀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2018.8.29-2021.8.28

曾文林 董事2018.8.29-2021.8.28

解亘 独立董事2018.8.29-2021.8.28

刘礼华 独立董事2018.8.29-2021.8.28

沈菊琴 独立董事2018.8.29-2021.8.28

黄晓军 监事会主席2018.8.29-2021.8.28

胡培贤 监事2018.8.29-2021.8.28

李剑锋 职工代表监事2018.8.29-2021.8.28

王海 副总经理2018.8.29-2021.8.28

章文华 副总经理2018.8.29-2021.8.28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姓名 职位 持股形式 持股数量(股)杨永岗

董事长、总经理

直接持股14,139,041通过华泰投资间接持股18,254,953通过中简投资间接持股19,362,739温月芳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3,883,180通过华泰投资间接持股18,254,953通过中简投资间接持股9,448,584

江汀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

直接持股8,726,563通过华泰投资间接持股10,302,133曾文林 董事 直接持股4,670,644黄晓军 监事会主席 直接持股14,067,476胡培贤 监事

直接持股174,931通过中简投资间接持股141,224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永岗和温月芳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3.928%和1.079%的股权;二人通过华泰投资控制发行人16.857%股权;通过中简投资控制发行人8.491%股权;合计控制发行人30.355%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永岗和温月芳除通过华泰投资和中简投资持有本公司股权外,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永岗和温月芳无对外投资情况。

杨永岗先生:身份证号:510102196704058450,男,1967年4月生,毕业于山西煤化所,博士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复合材料协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二届执行委员,常州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常州市军民融

合发展协会会长。1989年至1997年7月在山西煤化所工作学习,期间获得博士学位;1997年8月至2015年12月任山西煤化所副研究员、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炭材料重点实验室副主任、碳纤维制备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2008年4月至2015年9月任中简有限董事、总经理,2015年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杨永岗长期从事高性能聚丙烯腈基和粘胶基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研究,作为项目负责人曾承担或完成国家“至今,项目”目项、“、今 ,项目”目项及中科院、国家发改委和科技部等部委的科研项目十余项。先后获得和入选“科技部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江苏省“创新创业计划”、江苏省“双创人才”、中组部第二批“万人计划”(国家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科技中国科学年度新闻人物”、“江苏制造突出贡献奖-技术创新领军人才”等。

温月芳女士,身份证号:320113196512174821,女,1965年12月生,毕业于山西煤化所,博士学历,教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8年7月至1991年8月在太原江阳化工厂工作;1991年9月至1994年3月就读南京理工大学并获取硕士学位;1994年4月至2011年3月在山西煤化所从事研究工作及学习,并于2009年4月获博士学位。2011年4月至2016年7月,在浙江大学化学工程与生物工程学院担任教授职务,聘在教学科研并重岗。2016年7月,办理缴薪留职手续。2008年4月至2015年9月任中简有限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15年9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长期从事聚丙烯腈(PAN)基碳纤维的科研和生产工作,在推动国产碳纤维高性能化和低成本化进程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作为课题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曾承担了科技部、中科院、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的多项科研项目。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2019年5月13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证明,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78,011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常州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0,685,62215.17

常州市中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30,568,0617.64

常州市涌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30,535,9107.63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赵勤民29,948,2487.49

袁怀东22,038,5055.51

施秋芳21,174,2105.29

范春燕16,933,0434.23

周近赤15,573,8033.89

杨永岗14,139,0413.53

刘继川14,067,4763.52

黄晓军14,067,4763.52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4,001万股,全部为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6.06元/股,此价格对应发行市盈率: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4,807,71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91,118,391,000股,根据《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8,275.97倍,超过15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00.1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600.9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2,530.43倍,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395189156%。

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93,539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为1,825股,合计放弃认购股数为95,364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24%。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4,246.0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171.1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1,074.88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5月10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9]000149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

(一)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为 31,711,800.00元,明细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元)1、保荐承销费16,526,415.11

2、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

7,500,000.003、律师费2,735,849.06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528,301.89

5、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

421,233.94发行费用合计总额31,711,800.00

(二)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不含税)为0.79元/股(每股发行费用为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公司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21,074.88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2.11元/股(按2018年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为0.26元/股(按经审计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股本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2019年1-3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19]002955号)。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项目

本报告期末2019年3月31日

上年度期末2018年12月31日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流动资产(元)286,488,111.85322,253,210.16-11.10%流动负债(元)123,511,729.14162,911,358.85-24.18%总资产(元)924,526,303.08940,453,716.94-1.69%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656,947,457.43632,572,785.023.85%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1.821.763.41%项目 2019年1-3月 2018年1-3月

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营业总收入(元)55,348,646.5330,385,187.9982.16%营业利润(元)28,238,606.3812,356,943.04128.52%利润总额(元)28,303,606.3812,293,612.27130.23%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24,374,672.419,774,427.77149.37%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23,156,545.284,550,371.60408.89%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70.03133.3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60.01500.0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781.891.8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3.590.882.7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20,352,409.463,149,160.25-746.28%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0.060.01-700.00%

二、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经营业绩说明

公司2019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5,534.86万元,较上年同期的3,038.52万元增加2,496.35万元,增幅为82.16%,主要系碳纤维产品销量增长所致。

公司2019年1-3月实现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分别为2,823.86万元和2,830.36万元,较去年同期分别增加1,588.17万元和1,601.00万元,增幅分别为128.52%和130.23%;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2,437.47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460.03万元,增幅为149.37%;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2,315.65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860.62万元,增幅为408.89%,其主要原因为营业收入增长导致。

公司2019年1-3月的基本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0.07元/股和0.06元/股,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增长比例为133.33%和500.00%,亦是由于当期的营业收入增长,净利润大幅增加导致。

(二)财务状况说明

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流动资产金额较2019年初减少11.10%,主要原因是2019年1-3月因购建资产、缴纳税费资金支付金额较大等原因,货币资金较期初减少7,961.83万元,减少88.90%。

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流动负债金额较2019年初减少24.18%,主要原因是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较期初减少2,722.12万元,减少31.40%;应交税费较2019年初减少896.46万元,减少89.30%。

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较2019年初增长3.85%,主要系利润稳步增加,未分配利润较期初增加2,437.47万元,增加10.07%。

(三)现金流量说明

2019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035.24万元,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主要是当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1,722.52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865.17万元,减少51.99%;当期支付的各项税费1,333.4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446.09万元。2019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减少导致了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有所减少。

三、2019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的实际经营情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行业状况、遵循的政策法规等内外部环境及经营条件无重大变动。根据公司当前业务开展情况、经营计划,并考虑上市发行支出等,公司预计2019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0,264.43万元,同比增长2.97%;预计实现净利润4,577.73万元,同比增长3.18%;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3,878.16万元,同比增长5.47%。(以上数据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9年4月22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 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健男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保荐代表人:程刚、李洪涛电话:021-22169999传真:021-22169284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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