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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科技:光大证券关于中简科技增加募投项目实施用地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用地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本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作为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简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中简科技拟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用地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9,564,787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50.5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82.85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4,813,551.89元(不含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85,186,430.96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2022年3月11日到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了《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9,564,787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第000135号)。

二、本次拟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用地的情况和原因

(一)增加实施用地情况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规划建设地点位于公司现有厂区内北侧部分,包括

现有厂区预留的空地(约45亩)以及于2021年10月取得的坐落于常州市新北区魏村街道东港三路以西、兴丰路以北的工业用地(约30亩)。

现于上述用地基础上,增加坐落于常州市新北区魏村街道东港三路以东、东港一路以南的工业用地。目前,公司已取得此国有地块(约52亩)的土地使用权,地块详细情况如下:

地块名称地块位置规划用途地块面积出让价格
新港分区XG080311-09地块东港三路以东、东港一路以南工业用地35,063平方米3,154万元

(二)增加实施用地的原因

、下游客户对产品需求的迫切程度逐步加深,且公司与相关政府部门对企业厂区周边地块的使用权情况达成了一定共识,公司经营层也随之不断梳理并优化设计思路,在满足客户未来紧迫需求的同时,最大程度上匹配相关用地规划。

、公司在对整体产能建设思路进行优化调整后,发现原计划的实施用地已不能满足此项目的实际建设需求及后续经营需要。

三、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中简科技本次增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用地,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做出的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情况,符合项目实际建设需求及公司后续经营需要。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用地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增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用地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会议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此事项无异议并一致同意《关于增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用地的议案》。

(三)监事会意见

2022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用地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用地事宜,符合公司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和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故一致同意本议案。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简科技《关于增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用地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事项实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中简科技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用地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用地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吴燕杰侯传科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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