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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30

证券代码:300778 证券简称:新城市 公告编号:2019-010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30。(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5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5月3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9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的时间。

3、现场会议地址: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7楼706会议室。

4、会议的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春杰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00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3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00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4%。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3人,参加网络投票的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0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448%;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379%;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17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 逐项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2.01《关于2019年度独立董事肖幼美女士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0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5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448%;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379%;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17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02《关于2019年度独立董事王雪女士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0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448%;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379%;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17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袁月云、郭稚纯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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