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8月20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持着对公司与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会议相关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9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
(二)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本次变更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王雪 肖幼美
2019年8月20日